人物履歷
1983.12——1985.03,鐵嶺縣腰堡鎮團委書記;
1985.03——1987.11,共青團鐵嶺縣委副書記(主持工作);
1987.11——1989.09,鐵嶺縣催鎮堡鄉黨委書記;
1989.09——1992.08,鐵嶺縣新台子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黨委書記(副縣級待遇);
1992.08——1993.08,鐵嶺縣新台子經濟開發區黨委常務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1993.08——1995.11,鐵嶺市政府駐北京聯絡處副主任(主持工作);
1995.11——1999.04,鐵嶺市農業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
1999.04——2000.04,鐵嶺市政協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2000.04——2003.10,開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03.10——2007.03,鐵嶺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2007.03——2008.04,鐵嶺市委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2008.04——2011.04,鐵嶺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2011.04——2015.04,鐵嶺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15.04——2015.06,葫蘆島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黨組書記;
2015.06——2016.09,葫蘆島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黨組書記。
任免信息
2016年9月24日,葫蘆島市召開全市領導幹部大會,宣布遼寧省委關於葫蘆島市政府主要領導職務任免的決定:免去戴煒同志的葫蘆島市委副書記、市委委員和葫蘆島市市長職務。
2016年9月24日,葫蘆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接受戴煒辭去葫蘆島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10月,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葫蘆島市委原副書記、市政府原市長戴煒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經查,戴煒違反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在民主推薦中搞拉票賄選;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向領導幹部贈送禮品。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或收受財物;不按規定及時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或收受財物;送給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或收受財物、送給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戴煒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紀律意識淡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遼寧省紀委常委會、省監察廳廳長辦公會議審議,並報遼寧省委、省政府批准,決定給予戴煒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3月29日, 據最高檢官網訊息,日前,遼寧省葫蘆島市原市長戴煒(正廳級)涉嫌受賄罪、行賄罪一案,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遼陽市人民檢察院向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戴煒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戴煒,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遼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戴煒在擔任鐵嶺市常務副市長、葫蘆島市市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巨額財物;為謀取職務晉升,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